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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建设现代文明城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和《咸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创建办决定在市区主干道开展禁止燃放鞭炮和抛洒冥纸的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
1、公安机关是城区管理烟花爆竹燃放的主管机关。建设、城管、环卫、民政、工商、环保、安监、消防、质监、交通、供销、教育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主干道上沿途燃放烟花爆竹。市民因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开业庆典等需定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当事人事前向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到属地公安派出所报批;重要庆典活动需定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3、经审批同意定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规格进行燃放。燃放后,事主要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未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4、殡葬管理部门要提前向死者家属、送葬车驾驶员宣传关于禁止在城区沿途燃放鞭炮、抛洒冥纸的规定,送葬车驾驶员要劝导丧主自觉遵守关于禁止城区沿途燃放鞭炮、抛洒冥纸的规定。民政部门、婚庆公司要向新婚夫妇宣传不得在城区主干道上流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5、在主城区范围内主干道沿途燃放烟花爆竹、抛洒冥纸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取证处罚。(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对违规车辆司机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6、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借婚嫁、丧葬、祭奠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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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08-03-28 14:48:55 编辑:xilaoshu7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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