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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理顺结建工作机制
咸宁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实施办法,市政府决定按照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规范。
一、凡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和市、县城区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建筑和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按国家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随地面建设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建设资金列入项目总投资,并与地面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投资建设主体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批准后,依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未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项目规划、施工和房产的发证手续。
三、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依法行政、源头把关。建立和完善规划、建设、房产、人防等部门齐抓共管、联合审批机制。规划部门要把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把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战技术要求作为规划许可的必要条件,凭人防部门批准盖章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批准通知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办理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凭人防部门批准盖章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批准通知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办理房屋产权证。人防、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要通力协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落到实处。
四、对擅自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或者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以及不按规定擅自办理相关发证手续的,政府法制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咸政发〔2007〕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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