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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咸宁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2006年10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实行产业化经营,规模和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标准
1、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
3、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8000万元以上;
4、资产负债率小于80%;
5、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银行信用在A级以上;
6、企业与农户有产销合同或分红协议,有相对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7、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8、企业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出口创汇产品或知名品牌,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9.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应是县(市、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择优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填写«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照第四条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 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
2.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征求农业、计划、财政、经贸、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当地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4.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推荐,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按照规定标准评议后,提出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2.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办公室提出的意见进行审定。
3. 审定通过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和授牌。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颁发后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一条 实行一年两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分别填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前一次填报上年全年数据,后一次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并送交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当月15日前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进行监测年份的1月底之前,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填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提供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包括基地建设、带动农户情况及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同时出具反映企业效益、资信、科技开发、产品认证、联结农户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将«监测表»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各地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所报«监测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写明监测意见,于2月上旬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三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的统计报表和监测材料进行分析,依据规定标准提出监测评价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适当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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