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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投资开发荒山资源的若干意见

咸发〔2007〕11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荒山的开发,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投资开发荒山资源,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开发荒山资源的重要意义
    1、荒山开发的总体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开发荒山的重要意义。我市山林资源丰富,宜林荒山较多,具有较大开发潜力;鼓励和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建设,向荒山进军,实现在山上再造一个咸宁的奋斗目标,是促进跨越式发展、建设全面小康咸宁的现实需要;广大党员干部要克服因循守旧、怕冒风险的思想,发扬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的创业精神,做给群众看,带着群众干,带头投资开发荒山资源,迅速在全市掀起荒山开发的热潮。
    2、荒山开发的范围和目标任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荒山开发的范围是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观光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从事本市生产的农产品加工、对外运销和转化综合利用。通过荒山资源大开发,把全市农林特色做特,把产品做优,把规模做大,把品牌做响,把产业做强;确保农民从荒山资源开发获得收入的比重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农民人均纯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二、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干部参与荒山开发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组织同意,可离岗参与全市范围内投资开发荒山资源及从事相关技术服务,期限为3年。开发期间,经组织确认,离岗人员确是参与荒山资源开发的,其组织关系不变、身份不变、编制不变、级别不变、人事(劳动)关系不变,基本工资照发(不包括津补贴),工资正常进档晋级。期满后,可选择回原单位工作,也可申请延长离岗开发年限。在此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原单位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参与开发人员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一般可定为称职等次,开发绩效特别显著的,可建议评为优秀等次。
    4、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在不影响工作、不利用职权获取私利的情况下,利用节假日时间,采用参股、独资、招商等多种方式参与荒山资源开发。
    5、投资开发荒山资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着“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风险自负,责任自担。
    三、完善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6、放宽工商注册限制。对投资开发荒山资源的企业实行筹建登记制度。允许注册资本在两年之内分期到位。放宽企业冠名条件。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可冠用市名,达到200万元可冠用省名。放宽经营范围核定限制,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规范核定大类。
    7、实行灵活用地政策。投资开发荒山资源的项目用地,可采取租赁、合作、合股、出让等方式取得。租用荒山资源进行投资开发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享有最高70年的使用期,期内可继承。以出让方式取得荒山资源开发用地的,其出让金先征后返,如所取得土地属于荒山范围并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生产的,免征契税。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从事农产品加工、转化的开发项目,可享有工业用地的优惠政策。
    8、实行资金扶持政策。投资规模较小的,可优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投资规模较大的,最高可申请与投资自有资金同等规模、贷款年限在5年以上的低息信贷资金,同时享受财政贴息3年的待遇。进一步简化林权手续,稳定推进林权证抵押贷款制度。
    9、实行税费倾斜政策。投资开发荒山资源项目投产后,对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免征地方各税,其他税目按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办理。投资开发荒山资源项目所需办理的证照,相关部门一律按标准的下限收取。项目用电优先安排,并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需要电力增容的,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交纳电力报装材料费。项目用水采用自然水源的,按省政府259号令《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交纳水费,需接自来水的,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交纳用水报装材料费;并实行当地居民用水价格。项目开发涉及房屋建筑的,非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按农村建房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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