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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开发山地等农业资源的优惠政策

    咸宁市七山一水两分田,潜力在山,优势在山,希望在山。为了加快山地等农业资源的开发步伐,实现“在山上再造一个咸宁”的奋斗目标,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投资开发山地等农业资源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开发范围。利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和低效林地等土地资源,发展优质高效农业板块基地,包括优质水果、花卉苗木、有机茶叶、中草药材、丰产竹类和意杨、泡桐等速生丰产林板块基地,连片开发规模在500亩以上;从事生态旅游、观光农业、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等,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鼓励开发对象。外来企业、本地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城乡居民等社会各界人士。
    三、放宽工商注册限制。对符合上述开发范围的投资企业实行筹建登记制度。注册省以下企业,不受注册资本和冠名条件的限制,并允许注册资本在两年之内到位。放宽经营范围核定限制,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规范核定大类。
    四、实行灵活用地政策。开发农业资源的项目用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乡镇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可采取租赁、合作、合股、出让等方式取得。在征得当地农民群众同意的基础上,投资商可直接与县市区或乡镇政府签订农业资源项目开发合同。租用荒山、荒地、荒滩等农业资源发展林特板块基地的,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享有最高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内可继承或转租,并由县市区政府核发林权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荒山、荒地等土地资源用于农业开发,且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土地出让金、契税、土地使用税本级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从事农产品加工转化的开发项目,可享受工业用地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项目或拥有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落户、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涉农项目,如需征用土地,实行供地优先,用地价格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优惠。
    五、实行资金扶持政策。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抵押,可在所在县市区金融机构申请一定比例的贷款。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连片开发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可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同时享受当地财政贴息2-3年的待遇。
    六、实行税费倾斜政策。投资开发山地等农业资源项目所需办理的证照,相关部门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项目用电优先安排,需要电力增容的,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交纳电力报装材料费;项目用水需接自来水的,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交纳用水报装材料费,用水价格给予优惠;非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农业资源项目开发,涉及房屋建筑的审批和行政性收费,参照农村建房标准执行。对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免缴地方行政性收费。对投资农产品精深加工的高新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七、实行项目扶助政策。投资开发的农业资源项目,处于国家农业板块项目基地内的,由相关部门按正常渠道申报安排实施,申请享受国家农业板块建设的优惠待遇;符合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技术推广、能源建设等国家投资农业发展扶持项目申办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列入项目建设范围;符合荒山造林、世行贷款造林、日元贷款造林、国家退耕还林补贴、粮食补贴、农机补贴等政策享受条件的,给予充分享受;生产鲜活农产品的企业和板块基地,优先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对属于高投入、高风险的农业开发性投资项目,其基础设施投入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山地资源开发项目向上争取开发资金,不得截留、挤占、调控争取到的项目资金。
    八、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发展高档水果、名贵花卉、有机茶叶等品种,且连片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板块基地,其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县市区政府配套解决。鼓励农业资源开发企业创名优品牌,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发给奖金10万元和100万元;对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获得省级以上认证的绿色农产品证书和有机农产品证书的企业,按每个产品认证证书给予1-2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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