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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作者:lijie 来源:市文体局 浏览
业执照》。
第三章 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拍卖
  第十条  举办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美术品拍卖等经营活动,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举办跨省、全国性、国际性或参与国际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美术品拍卖活动,须报文化部审批。举办地方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美术品拍卖活动,由举办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申办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活动,须向审批部门出具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活动的组织机构及活动方案;
  (四)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比赛、展览或展销的美术品种类、数量、档次;
  (六)比赛的评选标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美术品拍卖单位申办美术品拍卖活动,须向审批部门出具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活动方案;
  (三)拍卖美术品的图录、作者、品名、数量、规格、年代、底价;
  (四)鉴定专家名单及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办上述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文件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  美术品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三)经营的美术品须来自合法的渠道;
  (四)经营的美术品须明码标价;
  (五)经营名家书法、绘画等美术作品,须标有国家或省级书画鉴定委员会的印章;
  (六)依照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五条  美术品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假冒美术品;
  (二)经营内容反动、淫秽等有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美术品;
  (三)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举办美术品经营活动;
  (四)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美术品经营活动;
  (五)转租、转包美术品经营权。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书法、绘画等美术品;需要出售时,须经批准的美术品经营单位收购或代销。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美术品经营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经文化部批准的美术品经营单位,除部分指定单位由文化部直接管理外,其余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申办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报文化部批准立项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进出口手续。美术品进出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属文物范围的美术品的收售、拍卖、展览、展销和进出口等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文物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美术品经营单位实行年审换证制度。经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审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半年内未能营业,美术品拍卖公司一年内未能营业,均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发证部门收回其美术类《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管理权限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收售、展览、展销、拍卖等美术品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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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1-18 10:56:48 编辑:li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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