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法规 >> 正文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作者:lijie 来源:市文体局 浏览
动的;
  (二)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举办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活动的;
  (三)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美术品经营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
  (五)经营内容反动、淫秽等有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美术品的;
  (六)经营假冒美术品的;
  (七)转租、转包美术品经营权的。
  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仿制、销售、进口美术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美术品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时,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画廊实行评比定级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美术类《文化经营许可证》,由文化部统一监制。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9 7 3 1 2 3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
发布日期:08-01-18 10:56:48 编辑:lijie
 

地址:滨河西街45号 邮编:437100 电子信箱:xnswjj@163.com
  电话:(0715)8100000 投诉电话:(0715)8100000 传真:(0715)8100000   
版权所有湖北省咸宁市文化体育局  鄂ICP备 号 技术支持:咸宁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