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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三)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审批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除依照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第十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是,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
第十一条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有必要的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报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性审批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该演出场所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十三条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业务主管部门;
(三)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从业人员;
(四)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入》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禁止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
国家允许利用境外资金改建、新建营业性演出场所;但是,境外出资者不得参与经营与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持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令、镇人民政府的证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十八条 县级一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演出单位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演出经纪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营业性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从事演出活动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深入群众,努力创作和表演思想性、艺术性统一,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为广大群众所欢迎的优秀节目。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定期为群众和为农村、工矿企业提供免费的演出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家禁止举办含有下列内容的演出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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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08-01-18 10:57:37 编辑:liji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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