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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
作者:lijie 来源:市文体局 浏览
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第四十四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章    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专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改造;
  (三)电影院的改造和放映设施的技术改造;
  (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片、纪录片、美术片及儿童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政策。
  国家对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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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1-18 10:58:19 编辑:li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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