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法规 >> 正文
 
电影管理条例
作者:lijie 来源:市文体局 浏览
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9 7 3 1 2 3 4 5 6 7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
发布日期:08-01-18 10:58:19 编辑:lijie
 

地址:滨河西街45号 邮编:437100 电子信箱:xnswjj@163.com
  电话:(0715)8100000 投诉电话:(0715)8100000 传真:(0715)8100000   
版权所有湖北省咸宁市文化体育局  鄂ICP备 号 技术支持:咸宁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