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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作者:lijie 来源:市文体局 浏览
例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单位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每2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2年12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广播电视部发布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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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1-18 10:58:53 编辑:li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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